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正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X,农民。
被执行人:马少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X,农民。
被执行人:董晓青,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X,农民。
被执行人:岱九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X,农民。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李正林与被执行人马少辉、董晓青、岱九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9)晋0830民初4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11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10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申请执行费140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下:
1、本院依法向三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马少辉、董晓青、岱九泉至今未自觉履行。
2、本院自2021年5月13日起六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由于被执行人马少辉、董晓青在本院涉及案件较多,数额较大,其名下财产均在其他案件中冻结,被执行人岱九泉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
3、本院对被执行人房产信息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4、本院发现被执行人岱九泉名下有车牌号为X“北京现代”车一辆,现已查封。
5、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马少辉、董晓青、岱九泉限制高消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