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飞南,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个体,住拜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英,新疆六法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新疆方诺服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拜城县。
法定代表人:熊腾,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石海林,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个体,住安徽省。
审理经过 原告杨飞南与被告新疆方诺服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诺服饰公司)、被告石海林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飞南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方诺服饰公司、石海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飞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方诺服饰公司返还原告担保金200000元,逾期付款利息12000元,两项合计212000元;2、判令被告石海林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5月20日,原告与方诺服饰公司协商签订了《学校食堂承包合同书》,约定原告承包经营被告方诺服饰公司的学员食堂,合同期2年(2019年5月15日至2021年4月30日),原告向被告方诺服饰公司交纳经营保证金200000元,合同期满后退还。之后原告按照约定将保证金如数汇入被告方诺服饰公司法定代表人熊腾的账户中。但合同履行到2019年6月13日,因被告方诺服饰公司经营不善无法继续履行下去。2019年7月7日,针对原告的保证金退还事宜,被告方诺服饰公司为原告出具了还款计划,约定:2019年7月14日前退还50000元,2019年8月31日退还100000元,剩余的50000元在同年的9月30日前还清,如不按计划足额还款,从逾期之日按照本金200000元,月利率2%计算利息,并由被告石海林为其还款义务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到付款期限被告方诺服饰公司没有履行还款义务,且因其债务累累,濒临破产。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方诺服饰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向本院邮寄书面答辩状辩称,公司承认合同押金200000元的事实,公司将陆续偿还款项。杨飞南在承包食堂期间,其中8个帮工和一个主厨的一个月工资没有支付。因公司亏损太大,现也在努力筹款偿还对方,对诉讼费用等无力承担,按公司现在事实情况,不要在让公司承担更多的压力。
被告石海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原告杨飞南为证明其诉求,向本院提交了《学校食堂承包合同书》复印件一份(原件已退回)、银行的转款凭证复印件一份(原件已退回),2019年5月24日被告方诺服饰公司出具的收据复印件一份(原件已退回),方诺服饰公司出具的还款计划原件一份,证明双方的合同关系,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已将200000元保证金转给被告方诺公司,被告方诺服饰公司承诺分期还款时间和金额,逾期还款利息的计算方式,被告石海林作为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事实。被告方诺服饰公司、石海林未到庭参见诉讼,对以上证据无质证意见,视为对质证权利的放弃,且被告方诺服饰公司在答辩状中对原告交纳的200000元保证金的事实认可,并愿意陆续偿还款项,本院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及对本案的证明力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2019年5月20日,原告杨飞南与被告方诺服饰公司协商签订了《学校食堂承包合同书》,约定:“由原告承包经营被告方诺服饰公司的学院食堂,合同期2年,从2019年5月15日至2021年4月30日,并对违约责任、承包金额、交纳经营保证金及合同期满退还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将保证金如数汇入被告方诺服饰公司法定代表人熊腾的账户中,并由被告方诺服饰公司向原告出具了收据。合同履行到2019年6月13日,被告方诺服饰公司因经营出现状况,双方签订的《学校食堂承包合同书》无法继续履行下去。2019年7月7日,针对原告的保证金退还事宜,被告方诺服饰公司为原告出具了还款计划,约定:2019年7月14日前退还50000元,2019年8月31日退还100000元,剩余的50000元在同年的9月30日前还清,如不按计划足额还款,从逾期之日按照本金200000元,月利率2%计算利息,并备注:之前所有工人伙食费以结清无欠款,并由担保人石海林为其上述款项的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到付款期限被告方诺服饰公司没有履行还款义务。
另查明,现被告方诺服饰公司办公场所已无工作人员上班和留守人员值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方诺服饰公司签订的《学校食堂承包合同书》,由原告提交《学校食堂承包合同书》、银行转款凭证,被告方诺服饰公司出具的收据一份,方诺服饰公司出具的还款计划予以证实,且被告方诺服饰公司提交的答辩状中认可双方签订的《学校食堂承包合同书》及原告交纳经营保证金200000元的事实,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同有效。原告与被告方诺服饰公司签订的《学校食堂承包合同书》,在履行不到一个月时间因被告方诺服饰公司经营出现问题,无法继续履行下去,原告与被告方诺服饰公司对保证金退还事宜达成还款计划,由被告方诺服饰公司为原告出具了还款计划,但被告方诺服饰公司未按还款计划期限向原告退还保证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对原告主张由被告方诺服饰公司退还200000元保证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方诺服饰公司未按还款计划约定的还款期限及时给原告退还保证金,给原告造成损失,原告有权主张逾期还款利息。在《还款计划》中约定,不按计划足额还款,在逾期之日按本金20万元,月利率2%计算利息。在庭审中原告作出说明,该逾期还款期间从2019年7月15日起算至2019年10月15日,利息为12000元,原告主张逾期还款期间起算至2019年10月15日,系原告预计判决书判决之日,应按判决书实际判决之日2019年10月4日计算,共计82天,本院对逾期还款利息确定为10933.3元(200000元×24%/360天×82天),被告方诺服饰公司应予以支付。
原告诉讼请求中要求被告石海林对被告方诺服饰公司支付的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本案中被告石海林对被告方诺服饰公司在还款计划中应支付的款项进行了担保,款项包括保证金及逾期还款利息,约定担保的方式为连带保证责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故被告石海林对被告方诺服饰公司的支付的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债务应当清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新疆方诺服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退还原告杨飞南保证金200000元,被告石海林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二、被告新疆方诺服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杨飞南逾期还款利息10933.3元,被告石海林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杨飞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80元,减半收取2240元,由原告杨飞南负担11.2元,被告新疆方诺服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2228.8元,被告石海林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