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于学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兰州市西固区。 被告:刘宗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
审理经过
原告于学仁与被告刘宗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学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宗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于学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刘宗顺归还原告2100元;2.要求被告刘宗顺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0年12月15日,被告刘宗顺因有事第一次向原告借款600元,当时口头约定两天后就还钱,约定期限到后被告不但没有还钱,又提出因其父亲交通肇事向原告再借1500元,两次共借2100元,都未写借条,但原告有当时借款的手机语音为证。原告多次催被告还钱,被告以其他借口为由据不还钱,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刘宗顺未到庭答辩。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经审理查明:2020年12月19日,被告刘宗顺向原告于学仁借款1500元,于学仁通过微信转账方式给付,后在于学仁催款过程中,刘宗顺通过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录音认可向于学仁借款共计2100元,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刘宗顺至今未归还借款。以上事实,有于学仁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录音光盘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原被告双方之间具有民间借贷合意,原告于学仁已经履行出借义务,被告刘宗顺认可原告于学仁起诉的借贷金额,但无正当理由拒不归还,违背诚信原则。本案双方并未约定还款期限,亦未对还款期限达成补充协议,则原告于学仁可以随时要求被告刘宗顺返还,且原告已多次催要,故被告刘宗顺应当负担及时归还借款的法律义务。原告于学仁的起诉请求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刘宗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于学仁借款21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刘宗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吕品月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周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