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某,女,住调兵山市。
被执行人李甲,男,住调兵山市。
被执行人李乙,男,住调兵山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李某与被执行人李甲、李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辽1281执80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张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钟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