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吕爱琴,女,生于****年**月**日,汉族,初中文化,延川县村民,现住延川县博爱医院。 被告:贺永进,男,生于****年**月**日,汉族,延川县人,现住延川县百姓厨房巷子永进烟酒门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爱琴与被告贺永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爱琴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同时也是对诉讼权利的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其撤诉请求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吕爱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吕爱琴承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孙  树  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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