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喀什分行,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人民东路1号。
负责人:程晓胜,分行行长。
被告:罗正忠,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喀什地区,居民身份证:XXX。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喀什分行与被告罗正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3月15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喀什分行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喀什分行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现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喀什分行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喀什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452.06元,减半收取计226.03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喀什分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