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1- 原告黄第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流市。 被告梁倚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流市。
案由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日期2021年4月6日 开庭日期2021年5月13日 原告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从2019年1月1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给原告;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8年1月,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30000元,碍于朋友情面,原告将借款交付给被告,被告于2018年1月15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为从2018年1月15日起至2019年1月15日止。借款期限到后,经原告多次追索,被告仍拒不归还,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答辩意见被告梁倚源没有提出答辩。 -2- 查明事实原告和被告是相识的朋友。2018年1月,被告以购买勾机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提出借款30000元,原告通过现金方式将借款交付给被告,被告于2018年1月15日立写借条一份交原告收执。借条约定(部分):因需要资金周转,梁倚源向黄第炬借款30000元,借期为一年,即从2018年1月15日起至2019年1月15日止。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被告梁倚源在借条上予以签名和捺印。借款期限到后,由于被告拒不归还借款,原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另查明,在庭审过程中,原告黄第炬明确表示同意按年利率3.85%计算逾期利息。 本院意见被告梁倚源向原告黄第炬借款,并立写借条交原告收执,原告与被告之间发生民间借贷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民间借贷关系成立、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应依约定返还借款本金给原告,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借条约定的借款期限到后,被告仍未履行债务,构成违约,应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本案中,原告同意按年利率3.85%计算逾期利息(从逾期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该要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主文被告梁倚源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从2019年1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给原告黄第炬。
审理经过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限义务人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 -3- 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诉讼费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梁倚源负担。 上诉权利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赵子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陈济玉 书 记 员 陈建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