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原告:东营市金凤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顺园路27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MA3EUH822R。 法定代表人:蔡向阳,董事长。 被告:朱玉,已于2021年6月2日死亡。
审理经过
原告东营市金凤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朱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原告东营市金凤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东营市金凤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东营市金凤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550元,减半收取计10275元,由东营市金凤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辛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