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南罗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罗山县天元南路北段。 负责人:李本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星,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吉祥,河南轩文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方银萍,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罗山县。 被告:杨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罗山县。 被告:黄刚,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罗山县。 被告:陈玉辉,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罗山县。
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罗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方银萍、杨军、黄刚、陈玉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罗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罗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24元,由原告河南罗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长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志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