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南罗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罗山县天元南路北段。 负责人:李本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星,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吉祥,河南轩文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方银萍,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罗山县。 被告:杨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罗山县。 被告:黄刚,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罗山县。 被告:陈玉辉,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罗山县。

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罗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方银萍、杨军、黄刚、陈玉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罗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罗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24元,由原告河南罗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长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志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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