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略阳县XX社。住所地:略阳县。 法定代表人:李海红,略阳县XX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略阳县主任。 被告:崔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略阳县人,住略阳县,公民身份号码:61232XXXX401050155。 被告:蹇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略阳县人,住略阳县,公民身份号码:61232XXXX902240125。
审理经过
原告略阳县XX社与被告崔俊、蹇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受理,原告略阳县XX社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以已经与被告崔俊等人协商签订还款协议为由申请撤诉,被告崔俊自愿承担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略阳县XX社撤回起诉。 诉讼费2830元,减半收取1415元,被告崔俊自愿承担,限本裁定生效后5日内交纳。 审 判 员 陈 利 明
裁判日期
二0二一年六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 官助 理 张 寒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