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某,住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山西禹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告:吕某,住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某,山西禹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山西夏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昌支行。住所地,夏县温泉路禹泽苑小区北门楼。 法定代表人:周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畅某,山西禹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刘某、吕某与被告山西夏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昌支行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立案后,原告刘某、吕某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某、吕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吕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吕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高海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秦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