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代理人杜伟,北京英云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
法定代表人乔昆,镇长。
委托代理人尚钊锐,北京市易和(昌平)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佳阳,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第三人陆岳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
委托代理人随凯欣,北京京云(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王勇诉被告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人民政府限期拆除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勇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勇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