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刘九五,住湖南省郴州市。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昔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晋0724刑初15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九五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划拨被执行人刘九五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付亚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邵春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