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龙继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长顺县。
被申请人:王艳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施秉县双井镇花山村九组,公民身份号码:*。
被申请人:赵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正安县乐俭镇辽远村四合头组,公民身份号码:*。
审理经过 申请人龙继成与被申请人王艳松、赵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龙继成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王艳松、赵军名下的银行存款133069.31元。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龙继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被申请人王艳松、赵军名下的银行存款133069.31元。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481元,由龙继成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陆 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胡乡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