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山县支行,住所:阳山县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委托代理人:李伟业,男,该行职员。

被执行人:黎朝晖,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山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法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山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黎朝晖信用卡纠纷一案,根据本院(2020)粤1823民初1249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黎朝晖应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山县支行偿还计至2020年7月21日的信用卡透支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共计9834.52元,从2020年7月22日起至信用卡透支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等费用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透支款项的相关规定计算处理,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执行,执行费63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如下措施:

1、于2021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被执行人须知、限制高消费通知、报告财产令、廉政与作风评价监督卡等。

2、分别于2021年3月30日、2021年3月31日、2021年4月29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车辆登记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40元,本院已依法扣划并转执行费;经网络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粤R×××××车辆,后经阳山县车辆管理所查询,该车牌已不在被执行人名下。除此之外,未发现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3、分别于2021年3月30日向阳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状况,未发现其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4、于2021年3月30日向省不动产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状况,没有发现其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5、于2021年5月13日向黎朝晖户籍所在地阳山县××居委会电话调查其财产状况,无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

6、于2021年5月12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黎朝晖限制高消费。

7、于2021年5月12日将被执行人黎朝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8、于2021年5月13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告知本案执行情况,其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供执行或找到被执行人时再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调查被执行人黎朝晖的财产状况,暂没有发现其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院(2021)粤1823执32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还款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展业

审判员  陈永清

审判员  陈定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胡阳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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