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
罪犯杨开宽,男,****年**月**日出生,国籍不明,汉族,小学文化,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第六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6日作出(2016)云28刑初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开宽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杨开宽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作出(2016)云刑终95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判生效后,该犯于2016年11月10日被交付执行。现该犯服刑已满2年。执行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第六监狱于2021年4月29日将本案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21年5月7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罪犯杨开宽在无期徒刑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检察机关的意见为,罪犯杨开宽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人民法院对其裁定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无期徒刑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履行情况和履行能力的证明材料、入监登记表、认罪悔罪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和检察机关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将罪犯杨开宽的无期徒刑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刑期自2021年5月26日起至2043年5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