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银增。男,1956年4月生,汉族,住新乐市木村乡西曹村。 被执行人:韩会玲,女,1975年11月生,汉族,住新乐市木村乡西曹村。 被执行人:王永杰,男,1976年12月生,汉族,住新乐市木村乡西曹村。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王银增与韩会玲、王永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2020)冀0184民初12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永杰、韩会玲偿还原告王银增借款本金57073元及利息。
本院查明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韩会玲、王永杰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对其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信息、住房公积金、收益性保险等进行了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依法对被申请人韩会玲、王永杰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银增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征求意见,申请执行人王银增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暂时无法继续进行,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可对本案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申请执行人王银增有要求被执行人韩会玲、王永杰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冀0184执106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秀海 审判员 张 永 审判员 邱俊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添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