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长子分公司,住所地:长子县丹朱镇泊里村东路南商铺。电话号码:0355-3572366。

负责人:刘彦文,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晓东,男,该分公司员工。

被告:陈双庆,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农民,现住长子县。公民身份号码:×××。电话号码:175XXXXXXXX。175XXXXXXXX

被告:陈伏娥,女,汉族,****年**月**日出生,农民,现住长子县。公民身份号码:×××。电话号码:150XXXXXXXX。系被告陈双庆妻子。

被告:陈文忠,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农民,现住长子县。公民身份号码:×××。电话号码:132XXXXXXXX。132XXXXXXXX

审理经过

原告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长子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和农信长子分公司”)与被告陈双庆、陈伏娥、陈文忠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和农信长子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晓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双庆、陈伏娥、陈文忠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债务提前到期;2.判令被告借款人陈双庆、共同借款人陈伏娥偿还本金33540.09元,剩余未还利息3689.32元,逾期利息125.09元(逾期利息自2021年2月15日暂计算至2021年5月10日,实际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3.请求共同被告担保人陈文忠对借款本息和逾期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各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被告陈双庆与共同借款人陈伏娥系夫妻,2021年1月14日,二被告以借新还旧,结清上笔贷款之需申请33700元借款,并于2021年1月16日双方签订借款协议,协议签订后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小贷公司”)如约支付借款。被告陈双庆领取借款后从2021年2月15日起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经重庆小贷公司合法催收后扔拒不还款,2021年5月10日重庆小贷公司将《借贷合同》借款人为陈双庆的债权及债权相关的权益一并转让给原告。

被告辩称

三被告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

原告针对其诉讼请求提供了如下证据:1.电子申贷表,证明各被告向重庆小贷公司提出贷款申请。2.借贷合同、确认书,证明贷款发放之前被告与重庆小贷公司签订了借贷合同,并约定贷款还款方式。3.银行回单,证明重庆小贷公司如约发放了贷款。4.还款流水清单,证明各被告的还款情况。5.债权转让协议,证明重庆小贷公司将该合同的债权及债权相关的权益全部转让给原告。6.债权转让短信记录,证明原告将相关的债权转让事宜告知了各被告。7.营业执照及批文,证明重庆小贷公司有放款的资质。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借款人陈双庆与共同借款陈伏娥系夫妻,2021年1月14日二被告以借新还旧,结清上笔贷款之需向重庆小贷公司申请33700元借款,双方并于2021年1月16日签订《借贷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保证人陈文忠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利率为0.043%/日、15.4%/年。合同签订后重庆小贷公司如约发放贷款,被告领取借款后从2021年2月15日起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经重庆小贷公司催要后扔拒不还款,依据双方约定,原告主张被告债务提前到期事实成立。2021年5月10日,重庆小贷公司将该笔借款的债权及相关权益一并转让于原告,原告以短信的方式将该情况通知了各被告。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重庆小贷公司与被告陈双庆、陈伏娥、陈文忠签订的《借贷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重庆小贷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如约发放了贷款,被告陈双庆、陈伏娥、陈文忠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借款及利息,构成违约。重庆小贷公司后与原告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将该笔债权及债权的相关权益一并转让于原告,原告就债权转让的事实向各被告履行了通知义务,被告陈双庆、陈伏娥、陈文忠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原告偿还借款及利息、逾期利息。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百四十六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陈双庆、陈伏娥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长子分公司借款本金33540.09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及逾期利息。

二、被告陈文忠对上述案涉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文忠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双庆、陈伏娥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7元,由被告陈双庆、陈伏娥、陈文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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