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公诉机关

柳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冯晓楼,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柳林县。2021年5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柳林县某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

车燕燕,山西恒宇律师事务所 律师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柳检刑诉〔2021〕63号

2020年8月14日上午9时30分许,被告人冯晓楼在柳林县十八米街“某孕婴店”内准备购物时,发现店内有一部手机,(该手机系被害人杜某工作时临时放置于地上),冯晓楼遂趁人不注意,将手机拾起后装入随身携带的包内并迅速离开,后将手机内两张手机卡拔出扔掉,将手机藏匿于家中。案发后,经柳林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认定,被盗的华为Nova7手机价值人民币2841元。2020年8月17日,经柳林县某局经侦查后,在冯晓楼租住的房屋内将其抓获,并将被盗手机扣押,于同日返还给被害人杜某。

指控罪名

盗窃罪

量刑建议

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及

辩护人意见

被告人冯晓楼自愿认罪认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被告人冯晓楼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冯晓楼从审查起诉阶段至庭审中均自愿认罪认罚,且庭前主动缴纳罚金,可视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态度诚恳,依法可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晓楼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依法予以采纳。根据社区矫正机关的调查评估意见,结合被告人冯晓楼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对所居住社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处如下

判决结果

被告人冯晓楼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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