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丁美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北京前海股骨头医院退休再聘用职工,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告:北京康瀛之家智能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花乡高立庄636号综合楼五层5195室。

法定代表人:叶柏林。

被告:北京南郊农业生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旧宫东路47号。

法定代表人:张孝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冀莹莹,北京泓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北京中影盛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金沙西街19号院2号楼14层1401室。

法定代表人:魏少刚。

被告:北京园囿园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水岸庄园351号楼1至5层101室3层(03)301043。

法定代表人:熊芳晓,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丁美华与被告北京康瀛之家智能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南郊农业生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中影盛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园囿园投资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2021年6月9日,丁美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丁美华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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