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沅陵县鸿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沅陵县迎宾南路金山明珠小区7栋1单元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2768019817P。
法定代表人:范世民,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展,湖南兴沅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证号:14312200010266291。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李德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陵县人,居民。
审理经过
原告沅陵县鸿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德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后,原告沅陵县鸿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0日以与被告李德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沅陵县鸿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李德敏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沅陵县鸿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沅陵县鸿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