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许秀娟。 被执行人:王丽丽。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秀娟与被执行人王丽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发现被执行人王丽丽名下有房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执行人王丽丽位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x,产权证号为x号。 二、被执行人王丽丽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办理被查封财产的转移过户手续,责令被执行人将有关财产权证照交人民法院保管。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王先杰 审 判 员 刘金泉 审 判 员 赵明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于海佳 书 记 员 杜晓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