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原告:上海赛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区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纯阳洞52号6单元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MA603G6M63。

负责人:冉晋。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海梅,重庆森众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杨春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

被告:姚文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赛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区分公司(以下简称赛影渝中分公司)与被告杨春惠、姚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赛影渝中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海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春惠、李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赛影渝中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杨春惠向原告偿还剩余借款本金83333.34元;2.被告杨春惠向原告支付利息、罚息、逾期管理费及各类违约费用(自2016年6月4日起以未还款本金83333.3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被告杨春惠承担本案律师费2500元及本案的诉讼费;4.被告姚文明对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及理由:2016年3月4日,被告杨春惠与平台方深圳钱生钱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钱生钱公司)及服务方上海乾生乾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乾生乾公司)签订了《融资服务协议》及《借款合同》。由深圳钱生钱公司提供信用咨询服务和信息服务,借款人通过深圳钱生钱公司及其平台获得融资后,需按照融资本金的6%向上海乾生乾公司一次性支付服务费。融资借款利息率为每月0.6%,借款人应当按等额本息的方式分十二期偿还融资借款的本金与利息,若借款人逾期还款的,应承担逾期罚息及逾期管理费。协议签订后,被告杨春惠通过深圳钱生钱公司平台融资借款人民币100000元。2016年3月4日,被告姚文明向深圳钱生钱公司出具了《最高额连带保证担保函》,为被告杨春惠自2016年3月4日起两年内通过钱升钱平台借款形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因被告杨春惠于2016年6月4日逾期偿还当期借款,并经深圳钱生钱公司多次催讨无果,截至起诉之日,当期借款已逾期超过三十日,根据《借款合同》约定,若借款人分期付款,任何期应付款项逾期超过30日的,全部剩余借款于该期应付款项逾期第30日提前到期,借款人应立即偿还尚未支付的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全部费用。同时,根据《钱升钱服务协议》约定,若借款人出现逾期还款超过三十天等行为时,出借人授权深圳钱生钱公司将债权权益转让给上海乾生乾公司,由其追索。据此,深圳钱生钱公司于2019年1月2日向二被告出具《债权转让通知书》,将涉案借款对应债权转让给上海乾生乾公司。2019年5月20日,上海乾生乾公司与原告于重庆市渝中区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涉案借款对应债权转让给原告,原告依法受让取得涉案借款形成的债权。同时,上海乾生乾公司已向二被告发送《债权转让通知书》。据此,因杨春惠、姚文明未能主动履行还款义务和保证义务,赛影渝中分公司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辩称

被告杨春惠、姚文明未应诉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www.qianshengqian.com网站由深圳钱生钱公司经营,会员在网站注册时与深圳钱生钱公司签订钱升钱服务协议,协议内容载明:钱升钱平台向个人会员提供借款居间服务,具体包括交易信息发布、提供交易管理服务、提供客户服务等;出借人同意在借款成功后按月向居间服务人深圳钱生钱公司支付本次借款所得利息的5%之内作为居间服务费。个人会员委托深圳钱生钱公司进行借款匹配和权益转让匹配与确认,若借款人出现逾期还款超过30天或逾期后出现逃避、拒绝沟通或拒绝承认欠款等恶意行为时,会员们授权深圳钱生钱公司将债权转让给上海乾生乾公司,由其追索,该债权转让以深圳钱生钱公司确认为准,转让款由上海乾生乾公司支付,借款人认可上述债权转让由深圳钱生钱公司确认为准,不需债权人通知,也不需深圳钱生钱公司或上海乾生乾公司通知。钱升钱平台不对会员提供任何担保,个人会员根据钱升钱平台提供的信息自行作出是否交易的决策,产生的风险自行承担等。

2016年3月4日,甲方杨春惠,乙方深圳钱生钱公司、丙方上海乾生乾公司签订融资服务协议,约定:甲方具有资金需求,并愿意通过钱升钱平台或其推荐第三方平台借入资金使用;乙方拥有www.qianshengqian.com网站及移动APP等钱升钱平台或网站的经营权,为各主体在钱升钱网站上达成的交易提供信用咨询服务和信息服务,并接受出借人和借款人授权委托协助办理或指定有资质的第三方支付公司办理出借人款项和借款人还款资金等款项的接收和划付等活动。丙方负责协助乙方对甲方在钱升钱平台上的借款申请进行调查核实,接受甲方的委托协助甲方完成在钱升钱平台上借款信息的发布和从事甲方还款资金管理、还款提醒、款项催收、诉讼等活动。杨春惠作为借款人作为担保人,融资借款金额100000元,支付至杨春惠指定账户;甲方同意以借款本金为基数,融资借款利率为每月0.6%,还款总期数12期;逾期还款从逾期之日起以全部剩余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三收取逾期罚息至清偿完毕为止;甲方按借款本金的百分之六向丙方一次性支付服务费6000元,甲方授权委托乙方将该服务费直接从融资款中划付至丙方指定收款账户。甲方授权乙方代为接收甲方融资借款,代甲方向出借人交付借款本息和向丙方支付服务费等款项。

此外,借款人杨春惠与平台方深圳钱生钱公司、服务方上海乾生乾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杨春惠通过签署书面协议或通过点击钱升钱平台相关按钮等电子签署方式确认签署本协议;对于出借人划转至深圳钱生钱公司的出借资金,在深圳钱生钱公司代扣上海乾生乾公司应收取的服务费和将保证金划转至深圳钱生钱公司指定账户后,深圳钱生钱公司将剩余款项划付至杨春惠指定账户视为出借人完成资金出借。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从放款日起计收利息。杨春惠应按期足额归还本金和利息,支付服务费用、逾期管理费和违约金等。深圳钱生钱公司应协助上海乾生乾公司核实杨春惠的借款申请、处理借款催收及日常管理工作,上海乾生乾公司有权审核是否通过杨春惠的借款需求并向出借人进行推荐,有权收取服务费,服务费是指上海乾生乾公司为杨春惠提供借款申请信息调查、协助发布信息、还款提醒、逾期及违约时催收管理和咨询、诉讼等相关服务而由杨春惠支付的报酬,具体金额以融资服务协议为准,服务费在交付借款本金当日深圳钱生钱公司从借款本金中扣除;杨春惠逾期还款,从逾期之日起以剩余全部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三计收逾期罚息至清偿全部本息之日为止;杨春惠任何一期应付款项逾期超过30日的,本协议项下的全部剩余借款于该期应付款项逾期第30日当日全部提前到期;如杨春惠的还款金额不足以足额清偿全部到期应付款项的,每期还款应按照实现债权的费用(含律师费)、罚息、利息、拖欠的借款本金的顺序清偿;杨春惠逾期还款,深圳钱生钱公司有权宣布借款立即到期,并要求杨春惠立即偿还全部已发放的借款本金、利息或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杨春惠确认的借款本金及还款计划确认书载明:借款金额10万元用于扩大经营,分12期还款,还款日为放款日历日对应日;月利率0.6%,每月还款8933.33元。

姚文明于2016年3月4日作为保证担保人,出具了最高额连带保证担保函,均表明对借款人杨春惠自签订最高额连带保证担保函之日起两年内通过钱升钱平台对外借款所形成的债务最高余额人民币10万元提供最高额连带保证担保,在本担保函约定的担保期间和最高额范围内,债务人可以通过钱升钱平台多次反复对外借款且无须另行办理担保手续;保证担保的范围主要包括本担保函和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律师费等。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本担保函约定的有效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若在本担保函确定的有效期间内发生的最迟一笔到期债权期限届满时间晚于有效期间届满时间的,则为最迟一笔债权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2016年3月4日,深圳钱生钱公司向杨春惠支付借款94000元。杨春惠于2016年4月4日、2016年4月5日分别还款8933.33元。嗣后,杨春惠未偿还其他款项。

根据钱升钱服务协议的约定,深圳钱生钱公司向杨春惠、姚文明通过中国邮政快递EMS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表明因杨春惠未按约还款,深圳钱生钱公司将债权转让给上海乾生乾公司。

2019年5月20日,上海乾生乾公司与赛影渝中分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上海乾生乾公司将本案所涉债权转让给赛影渝中分公司。上海乾生乾公司将债权转让事宜通过中国邮政快递EMS向杨春惠、姚文明进行了通知。

嗣后,赛影渝中分公司提起本案诉讼。

另查明,赛影渝中分公司与重庆森众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事务委托合同,约定就赛影渝中分公司与杨春惠、姚文明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委托重庆森众律师事务所 律师参与诉讼,律师服务费2500元。上海乾生乾公司与深圳钱生钱公司法定代表人均为倪抒音。

上述事实,有融资服务协议、钱升钱服务协议、借款合同、债权转让协议及通知、支付凭证、还款流水、快递查询单等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载卷为凭,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杨春惠与上海乾生乾公司、深圳钱生钱公司签订的融资服务协议、借款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性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钱升钱平台的会员通过深圳钱生钱公司向杨春惠发放了贷款,但杨春惠在借款到期后未按约还本付息,其行为已属违约,理应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现通过钱升钱服务协议的约定,钱升钱平台会员在注册时已经同意在借款逾期超过30日时将债权转让,现赛影渝中分公司通过债权转让获得了债权,将债权转让通知向借款人和担保人邮寄后起诉至法院,视为债权转让已经通知了杨春惠、姚文明,赛影渝中分公司有权要求杨春惠还款,姚文明承担担保责任。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借款的实际出借金额、借款利率、已还款项如何认定等问题,本院依据现有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评析如下:

一、关于出借的借款数额问题。

融资服务协议约定,杨春惠按借款本金的百分之六向上海乾生乾公司一次性支付服务费,杨春惠授权委托深圳钱生钱公司将该服务费直接从融资款中划付至上海乾生乾公司指定收款账户。审理中,赛影渝中分公司提交的转款凭证金额为94000元,对于其余6000元的支付情况未举示相应费用的转款依据证明,即赛影渝中分公司并未提交直接证据证实前述费用已实际产生,故本院认定出借的借款本金数额为94000元,出借借款的时间为2016年3月4日。

二、关于借款利率、已还款项的认定。

合同明确约定借款月利率为0.6%,杨春惠逾期还款,从逾期之日起以剩余全部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三计收逾期罚息至清偿完毕为止。根据上述约定,杨春惠偿还的第一期款项8933.33元中包含的8369.33元的借款本金和第一个月的利息564元,尚欠85630.67元本金未还。

第二期还款8933.33元中包含的借款利息应为85630.67元×0.6%=513.78元,故包含的借款本金应为8419.55元。尚欠77211.12元本金。

以此类推,2016年6月4日,杨春惠尚欠的借款本金为77211.12元。

三、关于利息的计算方式。

合同约定杨春惠逾期还款,从逾期之日起以剩余全部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三计收逾期罚息至清偿完毕为止,又约定杨春惠任何一期应付款项逾期超过30日的,本协议项下的全部剩余借款于该期应付款项逾期第30日当日全部提前到期。根据该约定,杨春惠在2016年6月5日借款本金逾期未还,剩余全部借款在2016年7月4日到期,在全部借款到期之前,赛影渝中分公司要求以全部借款本金为基数计算逾期罚息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主张杨春惠应当支付以77211.12元为基数,从2016年6月5日起至2016年7月4日止,按月利率0.6%计算的利息,从2016年7月5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为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罚息,超出部分的利息诉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四、关于律师费。

借款合同约定杨春惠逾期还款,深圳钱生钱公司有权宣布借款立即到期,并要求杨春惠立即偿还全部借款本息和律师费等。现杨春惠逾期还款,赛影渝中分公司通过债权转让受让债权后,委托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参与诉讼,实际产生了律师费2500元。现赛影渝中分公司要求杨春惠按约支付律师费,该费用未超过律师费收费标准,杨春惠理应支付。

五、关于保证责任。

姚文明作为保证担保人出具的最高额连带保证担保函表明对借款人杨春惠自2016年3月4日起两年内通过钱升钱平台对外借款所形成的债务最高额10万元提供最高额连带保证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的范围主要包括本担保函和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律师费等。本案所涉借款产生在姚文明的两年担保期限内,现杨春惠未按约还款,赛影渝中分公司要求姚文明承担保证责任,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担保金额以杨春惠在万元为限。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杨春惠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赛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区分公司借款本金77211.12元,并支付以77211.12元为基数,从2016年6月5日起至2016年7月4日止,按月利率0.6%计算的利息,从2016年7月5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为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罚息;

二、被告杨春惠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赛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区分公司律师费2500元;

三、被告姚文明对被告杨春惠就本判决第一、二项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担保金额以被告姚文明对被告杨春惠在钱升钱平台从2016年3月4日起两年内产生的债务金额提供的最高额保证担保金额10万元为限);

四、驳回原告上海赛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区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216元,由原告上海赛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区分公司负担236元,被告杨春惠、姚文明共同负担29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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