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冯小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港区。 被告:张城偕,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审理经过
原告冯小虹诉被告张城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原告冯小虹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冯小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冯小虹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冯小虹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林家荣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张碧媛 书 记 员 陈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