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554218116A
负责人:王玉更,任行长职务
住所地:南阳市
委托代理人:党禹,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郑双喜,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内乡县。
被告:邵翠英,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内乡县。
被告:内乡县中辉药业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证:08628671-5
住所:内乡县赤眉镇齐营村三组
法定代表人:郑双喜
被告:郭占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内乡县。
被告:李金焕,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内乡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诉被告郑双喜、邵翠英、内乡县中辉药业有限公司、郭占军、李金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同日,本院予以受理,在审理期间,经本院依法催告原告缴纳案件受理费后,原告仍逾期未缴,为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按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