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梁棣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浦北县。
被告:浦北南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浦北县小江镇越州大道二巷10号。组织机构代码:91450722564000954M。
法定代表人:龚义传,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原告梁棣莲与被告浦北南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亚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陆建东独任审判,于2021年2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书记员何祺担任记录。原告梁棣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南亚公司经传票传唤没有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梁棣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双方于2013年3月23日签订的《“南亚国际”商铺认筹协议》;2、南亚公司返还商铺认筹金3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3年3月23日,梁棣莲与南亚公司签订《“南亚国际”商铺认筹协议》,合同约定梁棣莲向南亚公司缴纳30000元认筹金作保证,在南亚公司的安排下可以在南亚公司开发的南亚国际开发的“南亚国际”优先选择购买铺面,如选购成功的该款转为购房款。合同签定后,梁棣莲依约支付了30000元给南亚公司。但南亚公司一直没有提供商铺给梁棣莲选择,经梁棣莲多次要求被告履行协议,但南亚公司一直没有回应履行,南亚公司违反了合同约定,请求法院支持梁棣莲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南亚公司没有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3月23日,梁棣莲与南亚公司签订《“南亚国际”商铺认筹协议》,合同约定:梁棣莲认购南亚公司开发的“南亚国际”项目的商铺,梁棣莲向南亚公司缴纳30000元认筹金作保证。南亚公司于该项目商铺开盘的当日以电话或短信的形式通知梁棣莲到场选购一套商铺。如梁棣莲选购成功认筹款转为购房款,如不成功,则南亚公司于开盘日起三十日内将认筹金退还梁棣莲,但不计利息。如梁棣莲不到场或迟到错过时间,则视为自动放弃。合同签订后,梁棣莲于2013年4月23日付清了30000元认筹金,南亚公司于同日开据收款收据一张给梁棣莲收执。并注明收取梁棣莲商铺认筹金30000元。此后,南亚公司一直没有通知梁棣莲选购商铺。2021年1月14日梁棣莲向本院起诉。
另查明,南亚公司开发的“南亚国际”项目已经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因为延期交房等问题在本院有多起诉讼,2017年年底,“南亚国际”项目开始交房。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梁棣莲、南亚公司签订的《“南亚国际”商铺认筹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没有违反国家有关房地产管理的法律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依约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梁棣莲依约交纳了认筹金,已经依合同履行了交款的义务,南亚公司在“南亚国际”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后没有通知梁棣莲选购商铺,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梁棣莲主张解除双方签订《“南亚国际“商铺认筹协议》,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解除梁棣莲与浦北南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南亚国际”商铺认筹协议》;
二、浦北南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梁棣莲认筹金30000元。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浦北南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元。
上述义务,限义务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的,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陆建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何 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