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林诗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琲,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佳弟,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青岛海尔兄弟动漫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王玮。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昱特公司)与被告青岛海尔兄弟动漫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尔动漫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案于2020年12月3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于2021年6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富昱特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海尔动漫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富昱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海尔动漫公司:1、立即停止侵犯著作权的侵权行为;2、赔偿富昱特公司经济损失1万元;3、赔偿富昱特公司合理开支4,000元。 事实和理由:富尔特数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尔特公司)系XXXXXXX号图片(以下简称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拥有该图片的著作权。富尔特公司授权原告在中国大陆地区行使及维护该图片的著作权,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犯该图片著作权的行为行使索赔权。海尔动漫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其微博海尔兄弟上使用了该图片,侵犯了富昱特公司对该图片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请法庭根据本案情况以法定赔偿标准核定富昱特公司的损失。审理中,富昱特公司明确第3项诉讼请求合理开支4,000元中,律师费为3,200元、公证费为800元。

被告辩称

海尔动漫公司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台湾网路资讯中心《网域名称注册证明》记载,域名为XXXXXXXXX.com.tw的网站为富尔特公司所有。2016年5月6日,富尔特公司出具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主要内容为:富尔特公司授权富昱特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展览、复制、发行、放映、广播、销售和许可第三方使用以及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富尔特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所有作品的权利。前述作品包括但不限于摄影作品、美术作品、图形作品、音乐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式创作的作品等。前述的全部或部分作品展示于富尔特公司所属的www.XXXXXXXXX.com.tw及该网址所属所有二级域名对应的网站上(包括但不限于sc.XXXXXXXXX.com.tw);富尔特公司于2009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独家授权富昱特公司对中国大陆地区的任何侵权人以自身名义采取任何形式的法律行为,该授权涵盖该授权书签署之前及之后所有在中国大陆地区出现的侵犯富尔特公司著作权的行为。 在富昱特公司官网上刊载的涉案图片编号为XXXXXXX,内容为一幅刷牙中的女孩人物肖像摄影作品,拍摄日期为2000年12月26日,网络发表日期为2001年6月5日,涉案图片上印有“IMAGEMORE”字样的水印,图片下方有富尔特公司的著作权及授权声明。此外,富昱特公司还当庭提交了涉案图片的原始拍摄底片。 涉案微博海尔兄弟的主体系海尔动漫公司。2017年1月5日,江苏省南京市钟山公证处出具(2017)宁钟证经内字第62号公证书载明:涉案微博海尔兄弟于2012年5月12日9:48分发布的题为[要重视和保护好儿童乳牙]一文中使用了涉案图片。 经当庭查验,涉案图片至今未在涉案微博海尔兄弟中删除。 以上事实有附卷证据、当事人意见以及庭审笔录等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涉案图片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摄影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相关规定,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由于涉案图片公开刊载于富昱特公司网站上,并标有“XXXXXXXXX”水印,图片下方亦有富尔特公司相关版权及授权声明,同时富昱特公司还提供了该图片的原始拍摄底片,在无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依法可以认定富尔特公司是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而富昱特公司经授权,有权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涉案图片,并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海尔动漫公司未经许可或授权,擅自将涉案摄影作品在其微博海尔兄弟上使用,侵犯了富昱特公司对涉案图片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富昱特公司要求海尔动漫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金额,鉴于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富昱特公司因被侵权遭受实际损失或海尔动漫公司违法所得,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图片的美誉度及创作难度、侵权作品的使用方式、大小及持续时间等因素,酌情确定相应的赔偿金额。关于富昱特公司主张为制止侵权行为提起诉讼所支出的律师费、公证费等合理开支,虽然富昱特公司未提供相应证据,但确有律师出庭,故本院亦将综合考虑本案诉讼标的、律师的工作量、案件疑难程度及公证事项在整本保全公证书中所占比例等因素,酌情予以支持。 海尔动漫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青岛海尔兄弟动漫产业有限公司应立刻停止在微博海尔兄弟上使用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编号为XXXXXXX的摄影作品; 二、被告青岛海尔兄弟动漫产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200元; 三、被告青岛海尔兄弟动漫产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合理开支1,000元; 四、驳回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50元,被告青岛海尔兄弟动漫产业有限公司负担1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青岛海尔兄弟动漫产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 勇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季禛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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