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卢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爽,浙江和纳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悦婷,浙江和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河南融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99号12号楼2单元6层368号。
法定代表人:吴强。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审理经过
原告卢佳与被告河南融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卢佳于2021年5月3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卢佳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卢佳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卢佳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