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东市支行,住所地肇东市二南一委二组。
负责人:王洪亮,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跃楠,清收员。
被告毕玉芹,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肇东市。
被告王玉波,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肇东市。
被告王玉霞,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肇东市。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东市支行与被告毕玉芹、王玉波、王玉霞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送达时未查找到被告,经查证后仍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
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东市支行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