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东市支行,住所地肇东市二南一委二组。

负责人:王洪亮,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跃楠,清收员。

被告毕玉芹,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肇东市。

被告王玉波,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肇东市。

被告王玉霞,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肇东市。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东市支行与被告毕玉芹、王玉波、王玉霞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送达时未查找到被告,经查证后仍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

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东市支行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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