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张兰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休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歆,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陈顺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审理经过 解除保全申请人张兰香与被申请人陈顺龙及江丽华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作出(2021)皖1002民初1622号民事裁定,裁定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陈顺龙银行存款81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张兰香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张兰香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解除对被申请人陈顺龙银行存款81000元的冻结并解除对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晶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吴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