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浙江双林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1572912275E,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禹越镇镇西南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施经东,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江苏乾易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055208589R,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北湖村。 法定代表人:陈玉鹤,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复议申请人浙江双林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林公司)不服常州市经开区人民法院(2021)苏0492执异5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双林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以已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请求撤回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复议申请人双林公司申请撤回复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复议申请人浙江双林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常州市经开区人民法院(2021)苏0492执异5号执行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吕福清 审 判 员 朱正生 审 判 员 王 臻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邢宇倩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