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宋建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安次区。
被执行人:宋亚青,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安次区。
被执行人:刘兆芝,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安次区。
被执行人:宋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安次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宋建伟与宋亚青、刘兆芝、宋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被执行人宋亚青、刘兆芝、宋杰银行存款6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韩小兵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吴方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