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自贡嘉丰皮革城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大安区大山铺镇大山村11组。
法定代表人:杨小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涛,四川瀚毅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丹,四川瀚毅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陈世琴,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审理经过
原告自贡嘉丰皮革城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世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7日立案。原告自贡嘉丰皮革城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自贡嘉丰皮革城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