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乐县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将乐县水南三华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885598130XY。
法定代表人:林足娇,行长。
被执行人:方光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
被执行人:蔡丽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乐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方光辉、蔡丽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将民初字第11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方光辉、蔡丽平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息287369.6元(利息计算至2013年4月1日止)及逾期利息(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利率计算),另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案件受理费2805.5元、执行费4210.54元,合计294385.64元及逾期利息。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乐县支行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以当事人双方就债务清偿事宜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将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将民初字第11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长 陈新越
审判员 谢秀琴
审判员 李建忠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赖世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