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揭东支行。住所地:揭阳市揭东区××××侧汇润熙岸尚城铺面5-13号。
负责人:李旭锐,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地,广东谨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锋,广东谨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潮鸿,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揭阳市揭东区×××××××××××××××,身份证号码:445××××××××××××*。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揭东支行与被告张潮鸿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潮鸿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揭东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截至2020年4月14日的透支款本金19948.2元、利息4641.43元、违约金(包含滞纳金)1130.23元、手续费475.2元,合共26195.06元及之后利息与违约金(滞纳金)[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按月计收复利至清偿日止,违约金(滞纳金)按每月还款日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计算至清偿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速递费、评估鉴定费等)。事实及理由:2011年1月20日,被告向原告申领金穗信用卡1张(卡号为62283××××××××435),并订立信用卡领用合约。被告领取信用卡后进行消费或提现后长期透支不还,至2020年4月14日被告拖欠原告透支款本息及其他费用共计26195.06元。原告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催收,但被告拒绝付还,已经构成恶意透支。
原告举证
原告提交如下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1.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金融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及其金融经营资质;2.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3.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申请表,证明被告向原告申请信用卡;4.银行贷后管理系统打印件,证明被告信用卡欠费金额数据;5.交易流水表打印件,证明被告信用卡消费记录;6.关于调整信用卡业务相关收费标准的公告复印件,证明滞纳金已经调整为违约金。
被告辩称
被告张潮鸿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20日,被告(乙方)向原告(甲方)申领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申请表上附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贷记卡)章程》(可通过中国农业银行网站下载或网点查阅)和《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被告在申请表上签名确认已阅读全部申请材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合同(协议)的各项规则。《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第四条约定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具体按照合约所附《收费标准》计算。合约还就双方其他权利义务进行约定。之后,原告将卡号为622××××××××××435的信用卡发放给被告。2011年3月18日开始,被告多次使用信用卡进行消费,截止至2020年4月14日,被告拖欠原告透支款项26195.06元[其中本金19948.2元、利息4641.43元、违约金(包含滞纳金)1130.23元、手续费475.2元]。之后,被告没有还款付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属信用卡纠纷。被告向原告申请信用卡,经原告核准发放给被告使用,被告应遵守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卡合约的约定,及时足额付还透支款项。被告取得信用卡后,进行消费和提现,但未按照约定按时足额归还本息,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截止至2020年4月14日,被告拖欠原告透支款项26195.06元(其中本金19948.2元、利息4641.43元、违约金1130.23元、手续费475.2元),有原告提供的证据为证,可予认定。原告要求被告还款及支付利息、违约金、手续费,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张潮鸿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揭东支行借款本金19948.2元及该款利息、违约金(截至2020年4月14日止,利息4641.43元、违约金1130.23元、手续费475.2元,自2020年4月15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按合同约定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54元和公告费(以实际发票为准),由被告张潮鸿负担。被告张潮鸿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揭东支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