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徽县某银行。
被执行人冯某,女。
第三人贴某,女。
第三人王某,男。
第三人王某1,女。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徽县某银行与冯某、王某2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被执行人为王某2、冯某二人,且二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人贷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某2因病死亡,贴某、王某及王某1作为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在王某2死亡之后依法继承了王某2之遗产。故贴某、王某及王某1作为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在遗产继承范围内需对申请执行人贷款本金及利息承担偿还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变更贴某、王某及王某1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应在其继承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贴某、王某及王某1其继承的财产范围内向徽县某银行履行贷款本金45万元及利息的偿还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