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勇,男,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丹,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广正,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周鸿祎。
审理经过
原告刘勇与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虎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19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
原告诉称
该19案中,刘勇除主张的作品名称不同外,其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基本一致,均为:1.奇虎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涉案摄影作品,停止侵害刘勇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2.奇虎公司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刊上连续三十天刊登致歉内容向刘勇赔礼致歉及消除影响;3.奇虎公司赔偿刘勇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3,000元。事实与理由:刘勇系知名旅行家及摄影师,其摄影作品及文字作品在多个网络平台均具有较高的影响力。经调查发现,奇虎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网站使用了刘勇的摄影作品,并在作品下方标注了广告宣传用语,同时将涉案摄影作品作为广告跳转入口,直接将用户导流至第三方网站用于广告宣传。奇虎公司的行为侵害了刘勇对涉案作品享有的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经查,刘勇的住所地位于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奇虎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该些案件的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均不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该19案无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21)沪0104民初19935-19953号19案移送广州互联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秋雨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林 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