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城县支行,住所地连城县莲峰镇北大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5858105794P。

法定代表人:张超明。

被执行人:李进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连城县。

被执行人:江小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连城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城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李进明、江小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连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闽0825民初17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1372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缴费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省司法查控系统多次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工商登记等,查明被执行人江小明有房产和车辆,被执行人李进明有车辆。

本院查明

3、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进明已经去世,其名下的车牌号为闽F×××××车辆已被本院限制过户、转让,除此外被执行人李进明无相关遗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江小明所有的车牌号为闽F×××××车辆进行了限制过户、转让,但未实际控制。查封被执行人江小明坐落于连城县李园下的房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处置其房产。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限制高消费等措施。

4、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强制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作出《调查、处置结果告知书》,并通过面对面约谈形式取得申请执行人的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中,案件执行情况取得了申请执行人的确认,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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