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鹤山市万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共和镇共建路4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669879141R。 法定代表人:张豪杰。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被执行人鹤山市万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20)粤0784民初1090号民事判决书,依上述生效文书,被执行人鹤山市万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应交纳诉讼费3204.75元,但上述被执行人未依照上述判决履行义务,本院民事审判庭于2021年6月24日依法移送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鹤山市万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本院于另案(2021)粤0784执恢93号已依法对权属鹤山市万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鹤山市予以查封。后经查,本案被执行人鹤山市万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涉及众多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案件,本院依法暂停对权属鹤山市万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共和镇××号的不动产的拍卖。除此之外,经向银行、国土、房管、车管、工商等职能部门查询,暂未发现鹤山市万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广州微房时代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亦未能提供鹤山市万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对本案被执行人鹤山市万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列入失信名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粤0784执279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执行长 温健灿 执行员 冯权胜 执行员 李日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邓 彬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