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郑星楼,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三亚市。 被执行人:彭小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三亚市。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郑星楼与被执行人彭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琼0271民初86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彭小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郑星楼偿还借款本金15000元及利息9000元及案件受理费200元,权利人郑星楼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郑星楼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经线上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海南省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和线下传统查询方式对被执行人彭小平名下的不动产、公积金、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等财产信息进行了多次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到位金额为0。申请执行人经本院约谈,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且经与申请执行人确认,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斯宇 审判员 王传喜 审判员 黄 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符思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