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福源道**520-78,
法定代表人:柴继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淑君,广东格祥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凯宁,广东格祥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尚学跨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X5。
法定代表人:张爱志,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文婷,女,系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高新南一路飞亚达大厦**times;××36T。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洋,广东都源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尚学跨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十六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5民初9349-93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十六案按上诉人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十六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上诉人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