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孙书达,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市南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彦龙,南乐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被告:南乐县明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南乐县梁村乡西崇町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3672880696T。
法定代表人:李新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关金锁,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旧治乡高东村。
被告:李超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市南乐县梁村乡西崇町村。
被告:李江波,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市南乐县梁村乡西崇町村。
以上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卫志,濮阳市南乐县众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原告孙书达与被告南乐县明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关金锁、李江波、李超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孙书达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原告孙书达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书达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孙书达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