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孙书达,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市南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彦龙,南乐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被告:南乐县明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南乐县梁村乡西崇町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3672880696T。

法定代表人:李新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关金锁,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旧治乡高东村。

被告:李超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市南乐县梁村乡西崇町村。

被告:李江波,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市南乐县梁村乡西崇町村。

以上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卫志,濮阳市南乐县众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原告孙书达与被告南乐县明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关金锁、李江波、李超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孙书达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原告孙书达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书达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孙书达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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