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保全申请人肖永红与被申请人潘光照、李敏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桂0304民初5237号民事裁定书,本院采取了相应保全措施。现将财产保全情况告知如下: 本院2021年9月15日查封被申请人李敏鸿名下车牌号为桂C×××××的丰田兰德酷路泽普拉多2694CC牌轿车中价值190000元的部分,查封期限两年。(详见回执)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桂0304民初5237号民事裁定书规定的保全事项保全完毕。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石文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 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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