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保全申请人肖永红与被申请人潘光照、李敏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桂0304民初5237号民事裁定书,本院采取了相应保全措施。现将财产保全情况告知如下: 本院2021年9月15日查封被申请人李敏鸿名下车牌号为桂C×××××的丰田兰德酷路泽普拉多2694CC牌轿车中价值190000元的部分,查封期限两年。(详见回执)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桂0304民初5237号民事裁定书规定的保全事项保全完毕。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石文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