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监督机关:本溪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大连爱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迎春街45-2号人才大厦A座。

法定代表人:刘福军,该公司总经理。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福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静,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辽宁信达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北大街68号。

法定代表人:初爱国,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本溪市房产综合开发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解放北路32号。

法定代表人:杨忠宇,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诉人大连爱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刘福军、刘静因与被申诉人辽宁信达资产管理投资有限公司与本溪市房产综合开发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9)辽05民终270号民事判决,向本溪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本溪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向本院发出本检民监(2021)21050000030号再审检察建议,建议本院再审。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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