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鞍山葆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俪景家园。 法定代表人:孔德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张庆龙,男,汉族,住所地:海城市。
审理经过
原告鞍山葆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庆龙物业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鞍山葆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吕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