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潇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泺源大街178号。
负责人:刘春龙,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静,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广平,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审被告:孝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潇亮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及原审被告孝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铁路运输法院(2021)鲁7101民初3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潇亮在收到本院诉讼费缴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王潇亮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