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贵州通程兄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住所地:惠水县开发区明田项目开发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16801979349。
法定代表人:谭兴辉,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天龙,男,****年**月**日出生,苗族,住惠水县。
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覃玉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阳市云岩区。
被告:覃玉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阳市云岩区。
审理经过
原告贵州通程兄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覃玉贵、覃玉国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原告贵州通程兄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贵州通程兄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