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汤惠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
被告:杨文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审理经过
原告汤惠彬与被告杨文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汤惠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文彬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汤惠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杨文彬偿还汤惠彬茶叶款160000元;2.本案一切受理费用由杨文彬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6月起,杨文彬多次到汤惠彬家里向汤惠彬购买茶叶,至2015年9月7日经结算尚欠汤惠彬茶叶款160000元,并由杨文彬亲笔签字出具欠条一份,口头约定一年内还清,现期限已过,经汤惠彬多次催讨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现为维护汤惠彬的合法权益,特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向法院具状起诉,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辩称
杨文彬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杨文彬于2013年6月份起至2014年12月份期间向汤惠彬赊购茶叶,于2015年9月7日对茶叶款进行结算,杨文彬共结欠汤惠彬茶叶款160000元,同日杨文彬出具一张《欠条》给汤惠彬收执,《欠条》没有约定货款利息及还款期限,杨文彬在《欠条》上签名、捺指模。后汤惠彬多次向杨文彬催讨货款,但杨文彬至今分文未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并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汤惠彬与杨文彬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该事实有杨文彬出具的《欠条》一张及其在法庭上陈述予以证明。杨文彬经汤惠彬催讨后仍未履行支付货款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支付尚欠茶叶款160000元的责任。
综上所述,汤惠彬请求杨文彬支付尚欠茶叶款160000元的主张,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杨文彬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又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本案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杨文彬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汤惠彬支付茶叶款16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00元,公告费560元,由杨文彬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