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印江兴盛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胡再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林,贵州司廉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阿玲,贵州司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田红进,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原告印江兴盛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田红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原告印江兴盛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印江兴盛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田红进系办案机关正在办理的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印江兴盛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32元,已减半收取计516元,由原告印江兴盛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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