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湘潭市雨湖区安邦农资月映经销店,经营场所湘潭市雨湖区姜畲镇月映村下东冲村民组373号。
经营者:彭桂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湘潭市雨湖区人,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
被告:唐利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住湘潭县。
审理经过
原告湘潭市雨湖区安邦农资月映经销店与被告唐利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湘潭市雨湖区安邦农资月映经销店以被告唐利群已将货物退还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唐利群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湘潭市雨湖区安邦农资月映经销店申请撤回对被告唐利群起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湘潭市雨湖区安邦农资月映经销店撤诉。
本案受理费552元,减半收取276元,由原告湘潭市雨湖区安邦农资月映经销店负担。